危老合建契約內容應有:

  1. 加註擇優條款保權益:
    地主在簽訂權變案時遇到內容有所不同時,就必須再釐清,建議選擇權變案且又簽訂合建契約者,可加註擇優條款,若事先約定內容和權變內容不同時,地主可擇優選擇。
  2. 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:
    有兩種合約可以選擇,要與建商談妥所簽訂得是哪一種合約。
  3. 十二類事項應白紙黑字約定:
    基本資料內容要約定好,像是更新案範圍、產權及實施者是誰等;其次,建築設計的坪數、坪型、採光、管道間、公設比和建材等資料,都要請建商提供給地主;選配方法部分,更新後分配房屋及車位的計算方式,以及差額找補方式都要約定。包括洽談過程有無衍生費用、稅費負擔或租金及搬遷補貼等相關費用、拆遷、工程期限,甚至完工後的交屋、驗屋和保固等,都可做約定,白紙黑字要寫清楚,以免衍生爭議。
  4. 如何分配土地、房屋:
    簽訂合約時,需註明完工後的房屋如何分配。
  5. 都更遲遲不動怎麼辦 地主也要退場機制:
    若建商整合時間過久,或遲遲沒有進度,應有任一方可以「解除」或「終止」契約,選擇「退場」的權利,解除雙方的法律關係。合約需設定   期限,避免成為萬年契約,不僅賠錢,也無法找其他建商合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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